认证证书和标识管理程序
1 职责
(1) 综合业务部负责制作认证证书,项目组负责向获证企业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2) 项目组应保存所颁发证书的复印件;
(3) 综合业务部负责对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并在绿林网站上进行公示。
(4) 综合业务部应按要求向CNAS网上申报相关认证资料和信息。
2 工作流程
2.1 认证决定做出签发证书的决定后,由审核组长填写《证书制作申请表》,向综合业务部申请证书,并抄送给项目组负责人。
2.2 综合业务部根据下面的要求进行证书的设计和制作:
(1)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a) 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如有多场所应包括每个场所的名称和地址
b) 认证范围:产品组(或产品)名称和说明,产销监管链方法;
c) 认证依据的标准及版本号;
d) 认证标识;
e) 证书编号;
f) 发证机构名称、地址、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
g)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h) 在证书上注明:“本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认监委公示的网站(www.cnca.gov.cn)上查询”
(2)认证证书格式:根据获证单位的需要,绿林颁发中英文证书,具体格式见证书样本。
(3)认证证书的有效期: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如果获证单位愿意继续延长证书的有效期时,应在证书期满前6个月提出再认证的申请。
(4)认证证书的编码:BGFC- CFCC-COC-XXXX,BGFC代表机构简称, COC代表产销监管链认证项目, XXXX代表证书序号。
2.2 电子档的证书由审核组长确认无误后,申请综合业务部打印,然后转交给该企业的审核组长。
2.3 审核组长找总经理签字后,扫描和打印进行存档,纸质版本的证书快递给企业。快递的同时,应附上《中国森林认证标识使用说明》。
2.4 当获证方出现以下两种情况,认证标识应中止使用。
(1) 当获证方被暂停认证资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识,待绿林做出恢复认证资格的决定后,方可继续使用认证标识。
(2) 当获证方被撤消认证资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识,并销毁印有认证标识的所有材料。
2.5 认证证书的补发
当认证证书遗失或损坏时,获证方需向绿林提出补发申请,经绿林综合业务部核定,给予补发认证证书。
2.6 认证证书变更的换发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变更的,获证方向绿林提出换证申请。审查结果由绿林综合业务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在有效期内换发证书,证书的编号及有效期不变,但应注明换证日期。
2.7对外公示
综合业务部负责所有信息的对外公示,包括:
(1) 绿林的网站上以信息公告的形式长期登载获证单位的有关信息:
a) 客户的识别信息;
b) 产品的识别信息;
c) 认证使用的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d) 证书的识别信息。
(2) 绿林认证公告按批准、变更、暂停、撤销等分类发布。
(3) 在认证证书颁发后30日内,应及时将认证信息报送国家认监委。所有证书状态的变化和企业信息的变更需提交给认监委。
2.8 声明
(1) 以非法手段获得认证证书或假冒伪造证书者,绿林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 绿林对本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负责,综合业务部负责有关处理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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