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管理程序


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BGFC对认证资格的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的程序与要求,以确保认证资格管理与控制。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BGFC对认证的批准、认证资格的保持、暂停、恢复、认证范围的变更、认证资格的撤销。
3 职责
  3.1项目组负责认证的批准、变更、暂停和恢复;
  3.2 总经理负责撤销认证的批准;
  3.3综合业务部负责证书的制作、发放,以及证书状态的监管。
4 管理程序
  4.1 认证的批准
  4.1.1 审核结束后,审核组长应将包括审核报告在内的全套认证资料提交到项目组。项目组组织复核(同行评审)人员对认证资料的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复核(同行评审)审查,审查合格后将全套资料提交认证决定人员。
  4.1.2 初次森林经营认证,FM项目组将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同行专家评审。待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后,由FM项目组负责将同行专家评审结果、评定结论和认证资料提交到认证决定人员。
  4.1.3 认证决定小组对全部审核资料进行审查,提出认证决定意见。
  4.1.4 认证决定批准后,由综合业务部向获批准的组织颁发认证证书,由项目组与获证单位签署标志使用协议,并连同认证证书及其他材料一起发送给认证企业。
  4.2 认证的保持
  4.2.1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按要求组织实施监督审核,以证实认证的有效性。
  4.2.2 监督审核由审核组长出具监督审核报告,经项目组组织复核(同行评审)人员进行复核(同行评审)审查,认证决定人员作出认证决定后,报综合业务部进行证书的制作和发放。
  4.3 暂停认证资格
  4.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项目组核定,作出暂停认证资格的决定。
  (1)获证单位未经BGFC批准,变更了认证标准和认证范围,更改了其管理体系,而影响到认证资格的;
  (2)获证单位的管理体系达不到规定的要求或其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但尚构不成撤销产品认证资格的;
  (3)获证单位在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时,不符合BGFC的有关规定;
  (4)获证单位未按期交纳认证费用,且经指出后仍然未能纠正;
  (5)获证单位获证产品接受国家监督检验发生不合格或出现质量事故时;
  (6)获证单位的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时;
  (7)如果在监督审核时对开据的不合格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
  (8)获证单位有其他违反认证规范或双方约定的情况。
  (9)监督审核存在3个严重不符合项时。
  4.3.2 做出暂停认证资格的决定后,项目组制发《决定通知书》通知获证组织,并明确恢复证书使用的条件,同时报综合业务部在BGFC网站上公告暂停决定。获证组织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完成后提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申请,当BGFC验证获证组织在规定期限内满足了规定要求后,将书面通知获证组织恢复使用证书。否则,BGFC将撤销获证组织认证资格。
  4.4 撤销认证资格
  4.4.1 获证单位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况的撤销认证资格:
  (1)认证证书持有者接到“暂停”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规定的要求采取适当措施,下列情况除外:
  a. 获证单位已申请再认证,并已签订再认证合同,但尚未实施现场审核,允许其在暂停到期后一个月内完成审核,不撤销其认证资格。
  b. 获证单位已申请再认证,并已实施现场审核,审核结论为合格的,不撤销其认证资格,直至颁发再认证证书。
  (2)监督审核时,认证证书持有者的管理体系存在严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且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得到有效纠正的;
  (3)监督审核或监督检验的结论为不合格的;
  (4)获证单位已破产;
  (5)获证单位管理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6)发生其它构成撤销认证资格情况的。
  4.4.2 项目组发现符合撤销认证资格的,填写《认证通知书》,报认证部审定,总经理批准后,下达给认证企业。并报综合业务部,在BGFC网站上公布公布撤销决定。
  4.5 变更
  4.5.1 扩大认证范围的程序
  (1)BGFC接到认证企业的变更请求后,项目组组织进行申请资料评审;
  (2)需要时,获证组织与BGFC签署补充认证合同,并按照规定补充缴纳认证费用;
  (3)获证组织申请扩大认证范围所涉及的管理体系,经项目组派审核组审核,符合认证标准和其他必要的附加要求;
  (4)其它流程同上。
  4.5.2 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实施缩小认证范围的程序:
  a. 获证组织向BGFC正式提交缩小认证范围的《认证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提供理由和证据。
  b. 在监督审核确定需剔除不符合的产品(组)(COC)或区域(FM)方可满足保持认证条件时。
  (2)需要时,认证部应识别缩小认证范围后原认证范围内的活动是否持续符合认证要求,应评价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或增加的认证风险。填写《认证决定申请书》,报技术总监审核;
  (3)经技术总监审定,验证获证组织缩小后的认证范围符合认证准则要求,报总经理批准,由总经理签署后综合业务部换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注册号和有效期保持不变。
  4.5.3 暂停部分认证范围的程序
  (1)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获证组织存在暂停部分认证范围条款所述情况,审核组提出暂停部分认证范围资格的推荐意见;经认证部审核,填写《认证决定申请书》,由技术总监审定通过并报总经理批准,作出暂停部分认证范围资格的认证决定。综合业务部依据认证决定的结果,填写并向获证组织发送《暂停、撤销认证决定通知书》。
  (2)非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获证组织存在暂停部分认证范围条款所述情况,认证部应将暂停认证资格的原因填入《认证决定申请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技术总监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制作《暂停、撤销认证决定通知书》,并向获证组织发送。
  (3)一般情况下,不能按时接受监督审核的组织且提出暂停认证申请的,BGFC应在距离上次现场审核第12个月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暂停申请;不能按时接受再认证审核的组织且提出暂停认证申请的,BGFC应在要求的再认证审核日期后的7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暂停申请。
  (4)综合业务部负责在中心网站上提供获证组织数据库中标识、证书的使用状态信息,并保证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信息可公开获取。并可采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措施公开信息。
  (5)多数情况下暂停期不超过6个月,一般分为3个月和6个月两档,审核方案管理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选择3个月或6个月作为暂停期限,并通知综合业务部在《暂停、撤销认证决定通知书》中写明。未能按规定时限接受再认证审核办理的暂停,不能超过证书有效期。
  4.5.4 撤消部分认证范围资格的程序
  (1)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获证组织存在撤消部分认证范围资格条款所述情况,审核组提出撤销部分认证资格的推荐意见,经认证部审核,填写《认证决定申请书》,经技术总监审定通过,并报总经理批准,作出撤销部分认证资格的认证决定。综合业务部依据认证决定的结果,填写并向获证组织发送《暂停、撤销认证决定通知书》。
  (2)非现场审核过程中发现获证组织存在撤消部分认证范围资格条款所述情况,认证部应将撤销部分认证资格的原因填入《认证决定申请书》,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报总经理审批后,由综合业务部制作《暂停、撤销认证决定通知书》,发送获证组织。
  (3)综合业务部负责提供识别在中心网站上和获证组织数据库中标识、证书的使用状态信息,并要求网站管理员使其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信息可公开获取。并可采取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措施公开信息。
  (4)获证组织在证书有效期内不愿继续保持认证注册资格时,可以由其授权人正式提出申请,交还证书原件,并保证不在任何场合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及标识,经BGFC执行上述审批手续后撤消证书。
  4.5.5 对做出的暂停、撤销认证的决定,项目组应安排一个或多个人员向客户说明和沟通为结束暂停和恢复认证所需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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