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证书和标志管理程序


1目的
  为正确管理和使用BGFC颁发的认证证书和标志,特制订本程序。
2适应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BGFC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
3职责
  3.1 综合业务部负责向获证企业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3.2 项目组负责向认证部提出对误用认证证书和标志、标识的处理意见;
  3.3 项目组向综合业务部提交认证企业信息和证书信息表,由综合业务部报送CNCA认监委和CNAS认可委备案;
  3.4 综合业务部应保存所颁发证书的电子档并对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3.5 综合业务部应按要求向CNCA认监委和CNAS递交报告。
4工作程序
  4.1 认证证书
  4.1.1 认证证书的基本内容
  (1)认证证书应包含以下内容(FM适用):
  a. 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
  b. 认证范围;
  c. 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d. 认证标志;
  e. 证书编号;
  f. 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g.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2)认证证书的内容包括:
  a. 获证组织的名称、地址;
  b. 认证产品组(或产品)名称;
  c. 认证依据的标准、技术要求;
  d. 认证标志;
  e. 证书编号;
  f. 发证机构、发证日期和有效期;
  g.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4.1.2 认证证书格式
  根据获证单位的需要,BGFC可颁发中文证书,具体格式见证书样本。
  4.1.3 认证证书的有效期
  (1)产品类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森林认证证书有效期为五年。
  (2)如果获证单位愿意继续延长证书的有效期时,应在证书期满前三个月提出再认证的申请。
  4.1.4 认证证书的编码
  BGFC-CFCC/PEFC-FM-XXXX
  BGFC-CFCC/PEFC-COC-XXXX
  BGFC-CNAF-XXXX
  BGFC-CFL-XXXX
  BGFC-GWP-XXXX
  BGFC-CTLV-XXXX
  BGFC代表机构简称,CFCC/PEFC标准名称,FM代表森林经营认证,COC代表产销监管链认证,CNAF代表无醛,CFL代表低醛,GWP代表绿色人造板,CTLV代表木材合法性。
  4.1.5 认证证书的颁发和认证企业信息和证书信息和备案
  (1)综合业务部负责向获证企业颁发或换发认证证书。
  (2)综合业务部应保存所颁发证书的复印件并对证书发放情况进行登记。
  4.2 认证证书及标志、标识的使用与管理。
  4.2.1 标志、标识的使用方式
  标志、标识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使用,在使用时可根据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改变其样式:
  (1)单独使用BGFC的认证标志;
  (2)BGFC认证标志和国家认可标志一起使用:BGFC标志在左,国家认可标志在右;
  (3)在CNAS已签署国际互认协议的领域,经CNAS许可,可使用国际互认标识。
  4.2.2 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原则
  (1)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使用
  对于森林认证:《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认证证书与《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证书是证明获证单位的森林或木质产品符合《中国森林认证森林经营》或《中国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
  对于产品认证:产品认证证书是证明获证单位的产品满足相应标准要求的一种证明文件。
  其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只可用于广告、宣传、附带声明的产品运输外包装等,不可用于产品或其它会被理解为表示产品符合的情况。
  (2)认证标志只能由注册认证的获证方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出售、租用、借用。使用时,必须与获证方单位名称放在一起,并将证书注册号标于标志的近旁。
  (3)BGFC每年要对获证单位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结合每年监督审核一并进行。
  4.2.3 认证标志的中止使用
  (1)当获证方被暂停认证资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待BGFC做出恢复认证资格的决定后,方可继续使用认证标志。
  (2)当获证方被撤消认证资格时,应立即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销毁印有认证标志的所有材料。
  4.2.4 认证证书的补发
  当认证证书遗失或损坏时,获证方需向BGFC提出补发申请,经BGFC综合业务部核定,给予补发认证证书。
  4.2.5 认证证书变更的换发
  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获证组织名称、地址变更的,获证方向BGFC提出换证申请。审查结果由BGFC综合业务部书面通知申请者。在有效期内换发证书,证书的编号及有效期不变,但应注明换证日期。
  4.2.6 认证资格的暂停、变更、撤销规定
  见《批准、保持、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程序。
  4.2.7 对外公布
  (1)项目组填写《证书信息和状态登记表》发送给综合业务部,由综合业务部的IT人员在BGFC的网站上以信息公告的形式长期登载获证单位的有关信息。
  (2)BGFC认证公告按批准、变更、暂停、撤销等分类发布。
  (3)认监委认证企业信息和证书信息上报。由项目组填写《认证信息报告表》,提交给综合业务部,然后上报给认监委。
  4.2.8 声明
  (1)以非法手段获得认证证书或假冒伪造证书者,BGFC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BGFC对本机构所颁发的认证证书负责,综合业务部负责有关处理记录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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